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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課-為何會受苦之四:貪是因為對我的貪
透過前一堂課的例子,大家應可以大概知道,煩惱大部份都與貪欲有關。接著再想想,貪欲的根本是什麼呢?
從對外在事物的貪心,比如名聲、財物受用、色聲香味觸等,到對內心平靜的貪著,這些貪欲的根本,全都是因為無法放下「我」,因為對「我」有貪心的緣故。上述這種說法的根據是什麼?雖然我們都知道,所有的煩惱都與「我」這個想法有關。但這個「與我有關」的想法,或用佛法術語說「緣我的心」本身,必須進一步區分為兩部份:是貪的心、非貪的心。現在要問的是:如何知道煩惱的根本是「緣著我的貪心」或說「對我的貪」?如果沒有弄清楚,我們心裡就無法確認這件事情。
可以從兩種方式思考這個問題。第一種是用推導的方式思惟:惡業由煩惱產生,煩惱由貪欲產生,貪欲的根本是對我的貪。由此可知,一切的過失都來自對我的貪,所有其他的煩惱,都由對我的貪而產生。第二種方式是直接思惟:一切的過失都從愛我執而來,都是由對我的貪產生,包括因為瞋恚而使得心緒混亂,也都是由對我的貪而產生。
無論用哪一個方法思惟都可以。總之,要試著弄清楚貪欲是如何從對我的貪產生,產生的過程到底是什麼?
(一)愛我執
「愛我執」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,一種是用「對我的貪」來解釋「愛我執」;另一種解釋則是在「對我的貪」之外,再加上「自利作意」。聖座嘉瓦仁波切曾說:「愛我執不完全是對我的貪。」聖座的這種說法,就是用第二種方式解釋愛我執。例如,阿羅漢的心續中已經沒有對我的貪,但仍然有自利作意,所以阿羅漢仍有愛我執。
如果不打算修出離心與菩提心,只需要概略知道「貪欲是由對我的貪產生」就夠了,其間的來龍去脈不必弄得很清楚;但若有意修習出離心與菩提心,愈清楚貪欲如何由對我的貪產生,對內心愈有幫助。所以接下來,我想試著把「對一切內外諸法的貪欲,都是由對我的貪產生」這個概念說清楚。
(二)緣我之心
任何煩惱的產生,都與「緣著我的心」有關,例如,我對某人生氣,是因為「我」受到傷害;我對某物起貪心,是因為某物對「我」有利。大家只要回想自己的經驗,不需要多做說明,應該就能了解:對一切內外諸法的貪欲,都與「緣著我的心」有關。
然而「緣著我的心」範圍很廣,舉凡「對我的貪」、符合事實而且是量識的「計我之心」、執我為常的「常執」、執我為實有的「實執」、執我是能獨立實質有的「我執」等都是「緣著我的心」。所以必須從中把「對我的貪」單獨拿出來,說明「因為對我生貪,所以產生其他的貪欲」。以下分別用兩種不同的推論方法說明。
(一)因為對我生貪,才會對蘊體與外物生貪
首先用幾組對照的例子說明。第一個例子是:眼前有兩件東西,一件是親友的,另一件是陌生人的。現在他們都不在場,而這兩件東西有被弄壞的危險時,你會先保護親友的東西。雖然親友的東西不是你的,但由於你對親友的貪著心,連帶使得你對親友的東西也有貪著心,對陌生人的東西卻不會。
第二個例子是:朋友的小孩若遇到困難,你會去保護他、疼愛他;但對於陌生人的小孩,你卻不會這麼做,因為你對朋友有貪著心,對陌生人沒有。
第三個例子是:如果敵人的財物受損,你會暗自叫好!如果恨意更深一些,有些人甚至會藉著傷害敵人的錢財、小孩或親友,達到傷害敵人的目的。某些人的財物你想要保護,某些人的財物你反而想去破壞,其間的差別,是你對某人有沒有貪著心而造成的。
由以上例子可知,由於對親友有貪著心,所以你會想要保護親友的孩子或物品。用這個結論,我們再來看第四個例子:若是「我的」東西,我就會去保護,若是別人的就不會,比如我們會去保護「我的」身體、珍愛「我的」心,原因是,就像對「親友」有貪著的緣故,所以會去保護「親友的」小孩一樣,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著,所以就會去珍愛「我的」身體。
要產生「珍愛我的某物」的心,必須具備兩個條件。第一個條件是認為「某物是我的」,第二個條件是對「我」有貪。如果只具備第一個條件,雖然知道某物是我的,但對於「我」沒有貪,在這種情況下,「某物是我的」與「某物是他的」對當事人而言感覺一樣;相反地,對於「是他的某物」沒有珍愛與貪心,對於「是我的某物」卻有,這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的緣故。
由以上推論可知,我們對自己的蘊體,以及有利於這個蘊體的一切外在物質產生貪心與珍愛的心,都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。
(二)同樣都是人,但我只獨厚「我這一個人」
被稱為「我」的這個對境是什麼?我的心說這個對境是「我」,但你們會說這個對境是「你」,我的母親說這個對境是「兒子」,我的姐姐說這個對境是「弟弟」,不喜歡我的人會說這個對境是「壞傢伙」。對於相同的這個對境,雖然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講法,但若要指出他們在講的對象是什麼,其實就是「一個人」。從客觀的立場來看,被我稱為「我」的其實就是一個人,而在座的每一位同學,也都是一個一個的人。雖然一講到「我」,我的心就會投以很大的關注,但事實上這個「我」不過就是「一個人」而已。對我來說,我在對待的對象是「我」,對我母親而言,她在對待的對象是「我的兒子」,但如果把這種角色對待的關係拿掉,我與我母親在對待的對象同樣只是「一個人」。
如果我不設法提升利他的心,那麼我任何時候都只在幫「一個人」做事。雖然我心裡想的是「為了我自己」,但若用另一種方法思考,很明顯的事實是,我所做的一切,都只是為了「一個人」而做。
如果對這種「所謂的我只是一個人」的感覺不夠具體,可以試著用抽離的方式,觀察那個「我」。以我來說,我住的地方除了現在上課的這個房間外,還有一個廚房。有時我會待在廚房裡,有時我會待在現在這個房間裡。現在,待在這個房間裡的我,就像看著錄影帶重播畫面一樣,用局外人的身份看著在廚房裡的我,看看那時我有什麼表情與動作、都在忙些什麼事。
找工作面試時我們都會跟別人介紹自己,你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,對自己做一場自我介紹。把「我」擺在對面,然後跟自己介紹:這個人的名字叫某某,某年某月某日生,外型如何、個性如何、做事情的方法如何。用這種「把自己放到對面去」的方式,才會產生「所謂的我只是一個人」的感覺,否則我們很少用這種角度看自己。
在這個抽離的模擬中,你的對面已經坐了一個「我」,這個我是一個人。接著,你再放另一個別人進來,所以現在你的面前有兩個人,一個是「我」,一個是「別人」。接著想想:新放進來的這個「別人」跟「我」雖然同樣都是「一個人」,但若傷害到「我這個人」我會生氣,若傷害到「別人這個人」時我卻不會生氣;若利益到「我這個人」我會生起貪心,若利益到「別人這個人」時卻不會生起貪心;若「我這個人」表現得好我就會傲慢,「別人這個人」表現得好時我卻不會傲慢,為什麼?答案只有一個,那就是:我對於「我這個人」有貪心。
上述這種思惟方法,會讓內心的感覺更清楚些。
問:如果沒有對我的貪,就好像無論發生什麼事情,都不再與我有關,如此一來,我也不必吃飯穿衣,貪瞋等煩惱也都不會產生了。
答:如果沒有對我的貪,那麼無論發生什麼事情,都不再與我有關嗎?
我們任何時候都有煩惱,所以平常吃東西、穿衣服等這些行為,的確有不正確的部份,但也有正確的部份。用「正確」這個字眼應該是可以,例如,我因為肚子餓而去吃飯,這個行為背後的理由中,除了我對食物有貪欲以外,另一個理由是因為肚子餓。肚子餓時吃東西,是一個可以帶來好處的行為,所以吃是應該的、符合事實的,這部份的作法是正確的。然而,在執行這個沒有問題的作法時,卻對食物產生了貪心,一旦產生了貪心,就會在正事之外,多做「超過的事」。就「進食」這件事情而言,它的「正事」就眼前來說是為了消除肚子餓,長遠的目標是為了身體健康。但貪心會讓我們吃下過量的食物而適得其反,對身體健康造成傷害。
我們平常所做的事情,也有正確的一面,因此當煩惱消除後,正確的部份還是會保留下來,比如阿羅漢雖然沒有煩惱,但仍然一如往常地吃飯。這些部份是「符合事實的心」、「正確的心」,不是有過失的心。
我認為,如果沒有了對我的貪,並不會變成什麼都事不關己,菩薩與佛就更不用講了,說不定他們會變得更愛管閒事,因為他們在做的全都是為了利他。即便不談利他,平時的行住坐臥,因為也有正確的部份,所以還是可以做的。
※ 摘要:
一、兩種思考方式
從對外在事物的貪心,比如名聲、財物受用、色聲香味觸等,到對內心平靜的貪著,這些貪欲的根本,全都是因為無法放下「我」,因為對「我」有貪心的緣故。上述這種說法的根據是什麼?雖然我們都知道,所有的煩惱都與「我」這個想法有關。但這個「與我有關」的想法,或用佛法術語說「緣我的心」本身,必須進一步區分為兩部份:是貪的心、非貪的心。現在要問的是:如何知道煩惱的根本是「緣著我的貪心」或說「對我的貪」?如果沒有弄清楚,我們心裡就無法確認這件事情。
可以從兩種方式思考這個問題。第一種是用推導的方式思惟:惡業由煩惱產生,煩惱由貪欲產生,貪欲的根本是對我的貪。由此可知,一切的過失都來自對我的貪,所有其他的煩惱,都由對我的貪而產生。第二種方式是直接思惟:一切的過失都從愛我執而來,都是由對我的貪產生,包括因為瞋恚而使得心緒混亂,也都是由對我的貪而產生。
無論用哪一個方法思惟都可以。總之,要試著弄清楚貪欲是如何從對我的貪產生,產生的過程到底是什麼?
二、基本概念
(一)愛我執
「愛我執」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,一種是用「對我的貪」來解釋「愛我執」;另一種解釋則是在「對我的貪」之外,再加上「自利作意」。聖座嘉瓦仁波切曾說:「愛我執不完全是對我的貪。」聖座的這種說法,就是用第二種方式解釋愛我執。例如,阿羅漢的心續中已經沒有對我的貪,但仍然有自利作意,所以阿羅漢仍有愛我執。
如果不打算修出離心與菩提心,只需要概略知道「貪欲是由對我的貪產生」就夠了,其間的來龍去脈不必弄得很清楚;但若有意修習出離心與菩提心,愈清楚貪欲如何由對我的貪產生,對內心愈有幫助。所以接下來,我想試著把「對一切內外諸法的貪欲,都是由對我的貪產生」這個概念說清楚。
(二)緣我之心
任何煩惱的產生,都與「緣著我的心」有關,例如,我對某人生氣,是因為「我」受到傷害;我對某物起貪心,是因為某物對「我」有利。大家只要回想自己的經驗,不需要多做說明,應該就能了解:對一切內外諸法的貪欲,都與「緣著我的心」有關。
然而「緣著我的心」範圍很廣,舉凡「對我的貪」、符合事實而且是量識的「計我之心」、執我為常的「常執」、執我為實有的「實執」、執我是能獨立實質有的「我執」等都是「緣著我的心」。所以必須從中把「對我的貪」單獨拿出來,說明「因為對我生貪,所以產生其他的貪欲」。以下分別用兩種不同的推論方法說明。
三、為何生貪
(一)因為對我生貪,才會對蘊體與外物生貪
首先用幾組對照的例子說明。第一個例子是:眼前有兩件東西,一件是親友的,另一件是陌生人的。現在他們都不在場,而這兩件東西有被弄壞的危險時,你會先保護親友的東西。雖然親友的東西不是你的,但由於你對親友的貪著心,連帶使得你對親友的東西也有貪著心,對陌生人的東西卻不會。
第二個例子是:朋友的小孩若遇到困難,你會去保護他、疼愛他;但對於陌生人的小孩,你卻不會這麼做,因為你對朋友有貪著心,對陌生人沒有。
第三個例子是:如果敵人的財物受損,你會暗自叫好!如果恨意更深一些,有些人甚至會藉著傷害敵人的錢財、小孩或親友,達到傷害敵人的目的。某些人的財物你想要保護,某些人的財物你反而想去破壞,其間的差別,是你對某人有沒有貪著心而造成的。
由以上例子可知,由於對親友有貪著心,所以你會想要保護親友的孩子或物品。用這個結論,我們再來看第四個例子:若是「我的」東西,我就會去保護,若是別人的就不會,比如我們會去保護「我的」身體、珍愛「我的」心,原因是,就像對「親友」有貪著的緣故,所以會去保護「親友的」小孩一樣,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著,所以就會去珍愛「我的」身體。
要產生「珍愛我的某物」的心,必須具備兩個條件。第一個條件是認為「某物是我的」,第二個條件是對「我」有貪。如果只具備第一個條件,雖然知道某物是我的,但對於「我」沒有貪,在這種情況下,「某物是我的」與「某物是他的」對當事人而言感覺一樣;相反地,對於「是他的某物」沒有珍愛與貪心,對於「是我的某物」卻有,這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的緣故。
由以上推論可知,我們對自己的蘊體,以及有利於這個蘊體的一切外在物質產生貪心與珍愛的心,都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。
(二)同樣都是人,但我只獨厚「我這一個人」
被稱為「我」的這個對境是什麼?我的心說這個對境是「我」,但你們會說這個對境是「你」,我的母親說這個對境是「兒子」,我的姐姐說這個對境是「弟弟」,不喜歡我的人會說這個對境是「壞傢伙」。對於相同的這個對境,雖然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講法,但若要指出他們在講的對象是什麼,其實就是「一個人」。從客觀的立場來看,被我稱為「我」的其實就是一個人,而在座的每一位同學,也都是一個一個的人。雖然一講到「我」,我的心就會投以很大的關注,但事實上這個「我」不過就是「一個人」而已。對我來說,我在對待的對象是「我」,對我母親而言,她在對待的對象是「我的兒子」,但如果把這種角色對待的關係拿掉,我與我母親在對待的對象同樣只是「一個人」。
如果我不設法提升利他的心,那麼我任何時候都只在幫「一個人」做事。雖然我心裡想的是「為了我自己」,但若用另一種方法思考,很明顯的事實是,我所做的一切,都只是為了「一個人」而做。
如果對這種「所謂的我只是一個人」的感覺不夠具體,可以試著用抽離的方式,觀察那個「我」。以我來說,我住的地方除了現在上課的這個房間外,還有一個廚房。有時我會待在廚房裡,有時我會待在現在這個房間裡。現在,待在這個房間裡的我,就像看著錄影帶重播畫面一樣,用局外人的身份看著在廚房裡的我,看看那時我有什麼表情與動作、都在忙些什麼事。
找工作面試時我們都會跟別人介紹自己,你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,對自己做一場自我介紹。把「我」擺在對面,然後跟自己介紹:這個人的名字叫某某,某年某月某日生,外型如何、個性如何、做事情的方法如何。用這種「把自己放到對面去」的方式,才會產生「所謂的我只是一個人」的感覺,否則我們很少用這種角度看自己。
在這個抽離的模擬中,你的對面已經坐了一個「我」,這個我是一個人。接著,你再放另一個別人進來,所以現在你的面前有兩個人,一個是「我」,一個是「別人」。接著想想:新放進來的這個「別人」跟「我」雖然同樣都是「一個人」,但若傷害到「我這個人」我會生氣,若傷害到「別人這個人」時我卻不會生氣;若利益到「我這個人」我會生起貪心,若利益到「別人這個人」時卻不會生起貪心;若「我這個人」表現得好我就會傲慢,「別人這個人」表現得好時我卻不會傲慢,為什麼?答案只有一個,那就是:我對於「我這個人」有貪心。
上述這種思惟方法,會讓內心的感覺更清楚些。
四、釋疑
問:如果沒有對我的貪,就好像無論發生什麼事情,都不再與我有關,如此一來,我也不必吃飯穿衣,貪瞋等煩惱也都不會產生了。
答:如果沒有對我的貪,那麼無論發生什麼事情,都不再與我有關嗎?
我們任何時候都有煩惱,所以平常吃東西、穿衣服等這些行為,的確有不正確的部份,但也有正確的部份。用「正確」這個字眼應該是可以,例如,我因為肚子餓而去吃飯,這個行為背後的理由中,除了我對食物有貪欲以外,另一個理由是因為肚子餓。肚子餓時吃東西,是一個可以帶來好處的行為,所以吃是應該的、符合事實的,這部份的作法是正確的。然而,在執行這個沒有問題的作法時,卻對食物產生了貪心,一旦產生了貪心,就會在正事之外,多做「超過的事」。就「進食」這件事情而言,它的「正事」就眼前來說是為了消除肚子餓,長遠的目標是為了身體健康。但貪心會讓我們吃下過量的食物而適得其反,對身體健康造成傷害。
我們平常所做的事情,也有正確的一面,因此當煩惱消除後,正確的部份還是會保留下來,比如阿羅漢雖然沒有煩惱,但仍然一如往常地吃飯。這些部份是「符合事實的心」、「正確的心」,不是有過失的心。
我認為,如果沒有了對我的貪,並不會變成什麼都事不關己,菩薩與佛就更不用講了,說不定他們會變得更愛管閒事,因為他們在做的全都是為了利他。即便不談利他,平時的行住坐臥,因為也有正確的部份,所以還是可以做的。
※ 摘要:
- 「愛我執」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方法,一種是用「對我的貪」來解釋「愛我執」;另一種解釋則是在「對我的貪」之外,再加上「自利作意」。
- 要產生「珍愛我的某物」的心,必須具備兩個條件。第一個條件是認為「某物是我的」,第二個條件是對「我」有貪。
- 貪是因為對我的貪,因為①因為對我生貪,才會對蘊體與外物生貪。②因為對我有貪,所以雖然同樣都是人,但我任何時候都只照顧「我這一個人」。
- 一旦產生了貪心,就會在正事之外,多做「超過的事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