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立而有

外道認為在蘊體之外,有另一個可以指出是「我」者(我有可以指陳處,這個我在蘊體之外),也就是說,他們認為「我」是「獨立而有」,但佛教反對這種看法。
 

獨立而有


什麼是獨立而有?在辨識某一法時,如果不需要先辨識其他法,就能直接把某一法辨識出來的話,這個法就是獨立而有。以「我」為例,佛教認為必須藉著先指認出蘊體在哪裡,才能指認出我在哪裡,所以我不是獨立而有;但印度外道認為,正如指著「手」就可以說它是「手」一樣,不需要依賴蘊體就可以直接辨識出「我」,所以「我」是在蘊體之外獨立存在的。

佛教認為獨立於蘊體之外的我並不存在,我只是心以蘊體為基礎安立出來的而已,舉例來說,因為別人碰到「我的手」,所以才說別人碰到「我」。雖然心裡感覺碰到我的手就等於是碰到了我,但「手」並不是「我」,只是藉由「碰到手」而說「碰到我」。

不用靠著蘊體就可以獨立被指出來、另外存在於蘊體之外的我,其實並不存在,是心依藉著「蘊體」而安立上「我」,所以才會有我。


「獨立」的意思是不必藉由他者便能直接被指認出來,所以這個字也可以用「自主」替代。但「我」並非獨立自主存在,必須觀待(依靠)另一者才能說那是「我」,比如,觀待於碰到了表皮,所以說碰到了我;觀待於看到了身體,所以說看到了我。就像這樣,一定要靠著心去「安立」才行;如果心沒有去安立,指著手就是指著手,沒有辦法靠著「指著手」而安立出「指著我」,這就是「沒有獨立的我」的意思。以上是佛教的看法,但外道認為「獨立而有的我」存在,「我」另外存在於蘊體之外。
 

在此之外,另外有


再舉個例子說明什麼是「在此之外,另外還有」。比如,在我的手之外,並沒有另外一個我;但在我的手之外,有一個另外的甲同學。「甲同學」是「我的手」之外,另一個分開、不同的指陳處。打到我這隻手,不會講「打到甲同學了」;碰到我這隻手,不會講說「碰到甲同學了」,所以「我的手」與「甲同學」是分開的。

如果要產生「打到甲同學」這種結果,要用不同於「打我的手」的方式,比如去「打甲同學的手」,才會說「打到甲同學」,「打我的手」與「打甲同學的手」是我們用眼睛就可以親自驗證的兩種不同行為,這是很清楚的事實。當我的腳在走時,甲同學不用走;我的腳放在地上時,甲同學不用放在地上,但是「我」與「我的手」的關係就不是這樣。打到我的手時,就是打到我;當我的腳碰到地上時,就是我碰到地上;我的背痛時,就是我痛。在「我的身心」之外,或者說在「我的蘊體」之外,並沒有另外的一個我,所以我「在彼之外無」,我「不是獨立而有」。

以上的概念其實與「觀待於施設基」很接近,觀待於手而稱為「我」;觀待於蘊體而稱為「我」。「我」只能用這種方式存在,無法獨立自主地存在。


…《四聖諦初探》第八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