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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實質有」與「施設有」
「所知」與「有」一樣,意思是「存在的法」。所知分成兩類:「實質有」與「施設有」。「實質有」的意思是,在認識這種法的體性時,不需要觀待其它的法;「施設有」的意思是,在認識它的體性時,必須觀待其他的法。簡單說,實質有與施設有,是萬法存在的兩種方式。
一切存在的法,除了從存在的方式分類之外,還有其他的分類方式。《攝類學》把所知(存在的法)分為兩大類:無常法、常法。無常法與「物」同義,又可分為三類:色法、心識、不相應行。色法分為顏色與形狀兩類,其中,顏色屬於實質有,形狀屬於施設有;心識都是實質有;不相應行是施設有。至於常法則都是施設有。
在以上的分類概念中,要認識的重點是:心識都是實質有;藍黃等「顏色」是實質有;瓶、書、房子是施設有。而最重要的概念是:補特伽羅(屬於不相應行)是施設有。
為什麼「顏色」是實質有?實質有的意思是「不必靠其他者,就能辨識出的法。」要認出藍色,不必靠著先認出其他不是藍色的顏色,就能直接指認出藍色,所以包括藍色在內的顏色是實質有。
同樣地,當我們說「心識證得某個法」、「心識如何如何了」,並不是靠著不是心識的其他者做了什麼之後,才能指出心識做了什麼,而是心識自己獨立去做。像這樣的法,就是「實質有」,或稱為「能獨立實質有」。
「能獨立」的意思就是不必依靠其他者。比如某個人在公司工作,他光靠自己就可以承擔某個工作的全部責任,這個人就是「能獨立」的;反之,某人雖然工作做得很好,但卻必須依靠別人、無法一個人做所有的事,那這個人就是「不能獨立」。這個概念與平常的口語用詞「他無法獨立做這個工作」、「他無法獨立去某處,需要別人幫忙」是相同的意思。以我與現場翻譯者來說,因為我不懂中文,各位不懂藏文,我必須依靠翻譯,才能對大家說法;但翻譯本人懂得中文,他不需要依靠其他媒介,就可以跟華人同學講話。以上的例子,面對華語聽眾,譯者這種不必依靠他者、「能獨立」的概念,就是此處所講「實質有」的意思。
總之,「實質有」與「施設有」兩者的差別,就在於認識某法時,需不需要觀待於其他的法,不需要的就是實質有,需要的就是施設有。
解釋「實質有」與「施設有」,是因為日前說明「補特伽羅無我」時,已經概略地講到「補特伽羅不是實質有」這個概念了。要辨認補特伽羅,必須依靠其他的法;一定是先對某法做了什麼,才能說你對補特伽羅做了什麼;先看到了某法,才能說你看到了補特伽羅;先想到了某法,才能說你想到了補特伽羅。若不依賴其他法,根本無法做出以上的陳述。
由此可知,補特伽羅無我,並不是說補特伽羅沒有;補特伽羅是有的、是存在的,只是在兩種存在方式中,補特伽羅是施設有而不是實質有。正因為補特伽羅無法獨立存在,必須依賴其他的法才能辨識出來,所以說「我,非獨立實質有」。
雖然意思是一樣的,但為了把核心意義探究得更深細,可以把「補特伽羅不是實質有」這句話,換成這種方式表達: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補特伽羅、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造作者、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我。雖然在「我的身體」、「我的心」這些話語中,「我」似乎是身體與心的主人,但事實上,能獨立實質有的擁有者並不存在,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我。
…《四聖諦第一回》第九講 2007.12.17
一切存在的法,除了從存在的方式分類之外,還有其他的分類方式。《攝類學》把所知(存在的法)分為兩大類:無常法、常法。無常法與「物」同義,又可分為三類:色法、心識、不相應行。色法分為顏色與形狀兩類,其中,顏色屬於實質有,形狀屬於施設有;心識都是實質有;不相應行是施設有。至於常法則都是施設有。
在以上的分類概念中,要認識的重點是:心識都是實質有;藍黃等「顏色」是實質有;瓶、書、房子是施設有。而最重要的概念是:補特伽羅(屬於不相應行)是施設有。
為什麼「顏色」是實質有?實質有的意思是「不必靠其他者,就能辨識出的法。」要認出藍色,不必靠著先認出其他不是藍色的顏色,就能直接指認出藍色,所以包括藍色在內的顏色是實質有。
同樣地,當我們說「心識證得某個法」、「心識如何如何了」,並不是靠著不是心識的其他者做了什麼之後,才能指出心識做了什麼,而是心識自己獨立去做。像這樣的法,就是「實質有」,或稱為「能獨立實質有」。
「能獨立」的意思就是不必依靠其他者。比如某個人在公司工作,他光靠自己就可以承擔某個工作的全部責任,這個人就是「能獨立」的;反之,某人雖然工作做得很好,但卻必須依靠別人、無法一個人做所有的事,那這個人就是「不能獨立」。這個概念與平常的口語用詞「他無法獨立做這個工作」、「他無法獨立去某處,需要別人幫忙」是相同的意思。以我與現場翻譯者來說,因為我不懂中文,各位不懂藏文,我必須依靠翻譯,才能對大家說法;但翻譯本人懂得中文,他不需要依靠其他媒介,就可以跟華人同學講話。以上的例子,面對華語聽眾,譯者這種不必依靠他者、「能獨立」的概念,就是此處所講「實質有」的意思。
總之,「實質有」與「施設有」兩者的差別,就在於認識某法時,需不需要觀待於其他的法,不需要的就是實質有,需要的就是施設有。
解釋「實質有」與「施設有」,是因為日前說明「補特伽羅無我」時,已經概略地講到「補特伽羅不是實質有」這個概念了。要辨認補特伽羅,必須依靠其他的法;一定是先對某法做了什麼,才能說你對補特伽羅做了什麼;先看到了某法,才能說你看到了補特伽羅;先想到了某法,才能說你想到了補特伽羅。若不依賴其他法,根本無法做出以上的陳述。
由此可知,補特伽羅無我,並不是說補特伽羅沒有;補特伽羅是有的、是存在的,只是在兩種存在方式中,補特伽羅是施設有而不是實質有。正因為補特伽羅無法獨立存在,必須依賴其他的法才能辨識出來,所以說「我,非獨立實質有」。
雖然意思是一樣的,但為了把核心意義探究得更深細,可以把「補特伽羅不是實質有」這句話,換成這種方式表達: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補特伽羅、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造作者、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我。雖然在「我的身體」、「我的心」這些話語中,「我」似乎是身體與心的主人,但事實上,能獨立實質有的擁有者並不存在,沒有能獨立實質有的我。
…《四聖諦第一回》第九講 2007.12.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