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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5課-為何我們非死不可(中)
無論怎樣的投生,最終都必須死,這是事實嗎?為何會如此?以下,我先解釋我的看法,各位看看這樣是否有道理。
首先,若用譬喻解釋,油燈一旦被點燃,最後一定會熄滅,不論是被風吹滅、由於翻倒而熄滅,或是被人刻意吹滅,即使沒有遇到任何外緣,油燈也確定會熄滅,為什麼?
當我用譬喻提問時,你們就直接針對這個譬喻回答。若以酥油燈來說,酥油燒完了,酥油燈就滅了。為何點燃的酥油燈即使沒有其他外緣,也一定會滅呢?因為酥油會用完。酥油為何會用完?因為燃燒。酥油燈為何能燃燒?因為你去點燃了它。
燈之所以滅是因為油盡,油之所以盡是因為火燃,火之所以燃是因為點燈。講到這裡就能知道:點燈,就是燈滅的因。如此一來,你哪裡有辦法能讓點燃的燈不滅?根本沒辦法。
既然點燈就是燈滅的因,所以沒有任何外在的方法能讓點燃的燈不滅。若點燈不是燈滅的因,唯有外在的刮風、人刻意去吹滅是燈滅的因,則我們只要設法努力,就有希望能保持燈永遠不滅,例如好好守護它,阻擋一切可能讓它熄滅的外緣;然而,由於點燈本身就是燈滅的因,根本不可能讓一盞點燃的燈不熄滅,它確定會熄滅的。
同樣地,投生就像點燈。我們現在都是正在點燈的燈,業就相當於酥油,它會完盡,由於業盡就是死緣,所以投生就是死緣。既然投生就是死緣,我們根本沒有辦法阻止死亡發生。至於其他的死緣,例如非時而死的種種死緣,包括被人殺、突然染病等,這些死緣還能稍微有辦法阻擋一些,但不可能永遠擋得了一切死緣,因為就像酥油會用完,業(這一世投生的引業)會用盡,在業完盡的那一天、那一刻,就算沒有任何外緣也會死。以上這樣的解釋,大家可以接受嗎?
如果可以接受,那麼,你們難道不會懷疑為什麼業會盡嗎?是我的話,我就會有這種疑問。若能確定「業一定是有限量的」,則剛才的那種解釋,就足以成為「為何非死不可」的答案。
就像(這盞燈的)酥油是有限量的,(這一世的引)業也是有限量的。以人來說,在一投生開始,他這輩子生命的壽量就是有限量的,也許是六十年,也許是一百年,也許是二十年。既然是有限量的,所以這輩子生命的開始,其實是這輩子生命結束的開始。若是無限的業,也許就會變得永遠也不會完盡;但只要能成立業是有限量的,就能確定它一定會完盡。所以現在的問題是:為何輪迴所攝的業,都是有限量的?這是個必須進一步思考的問題。
一個思考方向是:業,不是一個團團的整體,而是一個個分開的。以「殺害某一個生命」為例來說,造了殺生的業,在心識上會留下一種力量。這個力量之所以能到達心識,是因為(殺生)這行為的緣故,而這行為是「有限量」,殺害一個生命,就是一個「殺害一個生命」的業,它是有限量的。有限量的行為帶來的力量也會是有限量的,否則所有的行為就會變成都是一樣的,無論殺害多少生命,惡業的大小都應該相同才對,不是嗎?但如果無論殺的是人或畜生,殺的是百人還是一人,留在心識的能力若完全一樣,這樣就太不合理了。既然能區別大小,表示它們是有限量的(所以才能比較大小),這樣說來,業就是有限量的了。凡是輪迴所攝的業,即使是善業,也是有限量的。不知是不是可以這樣思考呢?
或從另一個角度思考,業是依於煩惱而造,而煩惱的根本是我執。我執是忽爾忽爾生起的錯亂識,所以業也就成為有限量的了。往這個方向想,似乎也可以得到一些理解。我執並不是心的自性,是忽爾忽爾生滅的錯亂識。
我執不是常法,它剎那剎那生滅。做為動機的我執在剎那剎那間生滅,它們都是不同的、分開的。我執是錯亂識,它不是心的自性。尤其是做為(造業)動機的我執,它是忽爾忽爾的,會滅,會完盡,我執並不是常法。做甲行為動機的我執,與做乙行為動機的我執,它們是分開的。做甲行為動機的我執生起、壞滅,做乙行為動機的我執是另外又生起的我執。昨天的我執是昨天的我執,今天的我執是今天的我執。昨天殺生時作為動機的我執,在今天已經結束了;今天做善事時的我執,已經是另一個我執了。雖然接續著產生,但它不是常法,是分開的(,是有限的)。不知是不是能透過這個角度而說(所造的業也是有限的)。
投生是因為業與貪欲,這兩者是主因。以上是透過「業」來分析;若從「貪欲」的角度說明,就會談到法性。如果某物「立起」是它的自性,它就沒有會「倒下」的理由。;若「立起」不是它的自性,它是被拉了才立起的話,最後一定會倒下,這是法性。凡拉起的,最後都會倒下。同樣地,因為身與心是「相遇」而結合的,如果心的自性本來就是身,身的自性本來就是心,兩者就不會有分開之時;但自性不同的兩者偶然會遇,或說依於緣而暫時會遇,則「必須分離」就成了法性。因此,總之,由於是「取」,蘊是去拿取的,並非其自性,就必定要捨棄,這是法性。
這麼說來,若與「愛支」結合而說,之前提過由於「愛」滋潤而投生,由於與蘊體分離時心想著「我糟了」,對於投生處心想著「我要去那裡」,透過這樣的貪欲而投生。這個過程之前已經講過,此處就不再重述。而業之所以會盡,是因為業也是去拿的,是由於以某個貪欲為動機而成辦的,業也成為「取」。業也不是心的自性,是由於某個貪欲而去取、去作了某種行為,所以它也就必須捨、必須窮盡,這也是法性。
所以,這苦的蘊體,是我們自己去拿取的。不是別人給的、不是天神給的,也不是無因無緣而生、也不是本來如此,是自己去拿取的。說實在的,我們都要樂、不要苦,但為什麼我們要去拿(這苦蘊)呢?因為這貪欲是錯亂的、是顛倒的貪欲,由於這顛倒的貪欲才會去拿取它。若是這樣,當我們遇到困難時,難道不該跟自己說「活該」嗎?因為是自己要拿的。若是別人強迫給的,那還有得講;是自己去拿取的,不是活該嗎?
講到這裡,我們把「為何非死不可」這個問題,從之前的「因為業」,而後帶到了「因為『取』」的緣故上。如果沒有辦法切斷「取」的續流,也就沒有辦法切斷「死」的續流。
※ 摘要:
一、以油燈喻說明
首先,若用譬喻解釋,油燈一旦被點燃,最後一定會熄滅,不論是被風吹滅、由於翻倒而熄滅,或是被人刻意吹滅,即使沒有遇到任何外緣,油燈也確定會熄滅,為什麼?
當我用譬喻提問時,你們就直接針對這個譬喻回答。若以酥油燈來說,酥油燒完了,酥油燈就滅了。為何點燃的酥油燈即使沒有其他外緣,也一定會滅呢?因為酥油會用完。酥油為何會用完?因為燃燒。酥油燈為何能燃燒?因為你去點燃了它。
燈之所以滅是因為油盡,油之所以盡是因為火燃,火之所以燃是因為點燈。講到這裡就能知道:點燈,就是燈滅的因。如此一來,你哪裡有辦法能讓點燃的燈不滅?根本沒辦法。
既然點燈就是燈滅的因,所以沒有任何外在的方法能讓點燃的燈不滅。若點燈不是燈滅的因,唯有外在的刮風、人刻意去吹滅是燈滅的因,則我們只要設法努力,就有希望能保持燈永遠不滅,例如好好守護它,阻擋一切可能讓它熄滅的外緣;然而,由於點燈本身就是燈滅的因,根本不可能讓一盞點燃的燈不熄滅,它確定會熄滅的。
同樣地,投生就像點燈。我們現在都是正在點燈的燈,業就相當於酥油,它會完盡,由於業盡就是死緣,所以投生就是死緣。既然投生就是死緣,我們根本沒有辦法阻止死亡發生。至於其他的死緣,例如非時而死的種種死緣,包括被人殺、突然染病等,這些死緣還能稍微有辦法阻擋一些,但不可能永遠擋得了一切死緣,因為就像酥油會用完,業(這一世投生的引業)會用盡,在業完盡的那一天、那一刻,就算沒有任何外緣也會死。以上這樣的解釋,大家可以接受嗎?
如果可以接受,那麼,你們難道不會懷疑為什麼業會盡嗎?是我的話,我就會有這種疑問。若能確定「業一定是有限量的」,則剛才的那種解釋,就足以成為「為何非死不可」的答案。
二、輪迴所攝的業是有限的
就像(這盞燈的)酥油是有限量的,(這一世的引)業也是有限量的。以人來說,在一投生開始,他這輩子生命的壽量就是有限量的,也許是六十年,也許是一百年,也許是二十年。既然是有限量的,所以這輩子生命的開始,其實是這輩子生命結束的開始。若是無限的業,也許就會變得永遠也不會完盡;但只要能成立業是有限量的,就能確定它一定會完盡。所以現在的問題是:為何輪迴所攝的業,都是有限量的?這是個必須進一步思考的問題。
一個思考方向是:業,不是一個團團的整體,而是一個個分開的。以「殺害某一個生命」為例來說,造了殺生的業,在心識上會留下一種力量。這個力量之所以能到達心識,是因為(殺生)這行為的緣故,而這行為是「有限量」,殺害一個生命,就是一個「殺害一個生命」的業,它是有限量的。有限量的行為帶來的力量也會是有限量的,否則所有的行為就會變成都是一樣的,無論殺害多少生命,惡業的大小都應該相同才對,不是嗎?但如果無論殺的是人或畜生,殺的是百人還是一人,留在心識的能力若完全一樣,這樣就太不合理了。既然能區別大小,表示它們是有限量的(所以才能比較大小),這樣說來,業就是有限量的了。凡是輪迴所攝的業,即使是善業,也是有限量的。不知是不是可以這樣思考呢?
或從另一個角度思考,業是依於煩惱而造,而煩惱的根本是我執。我執是忽爾忽爾生起的錯亂識,所以業也就成為有限量的了。往這個方向想,似乎也可以得到一些理解。我執並不是心的自性,是忽爾忽爾生滅的錯亂識。
我執不是常法,它剎那剎那生滅。做為動機的我執在剎那剎那間生滅,它們都是不同的、分開的。我執是錯亂識,它不是心的自性。尤其是做為(造業)動機的我執,它是忽爾忽爾的,會滅,會完盡,我執並不是常法。做甲行為動機的我執,與做乙行為動機的我執,它們是分開的。做甲行為動機的我執生起、壞滅,做乙行為動機的我執是另外又生起的我執。昨天的我執是昨天的我執,今天的我執是今天的我執。昨天殺生時作為動機的我執,在今天已經結束了;今天做善事時的我執,已經是另一個我執了。雖然接續著產生,但它不是常法,是分開的(,是有限的)。不知是不是能透過這個角度而說(所造的業也是有限的)。
三、凡取,必捨
投生是因為業與貪欲,這兩者是主因。以上是透過「業」來分析;若從「貪欲」的角度說明,就會談到法性。如果某物「立起」是它的自性,它就沒有會「倒下」的理由。;若「立起」不是它的自性,它是被拉了才立起的話,最後一定會倒下,這是法性。凡拉起的,最後都會倒下。同樣地,因為身與心是「相遇」而結合的,如果心的自性本來就是身,身的自性本來就是心,兩者就不會有分開之時;但自性不同的兩者偶然會遇,或說依於緣而暫時會遇,則「必須分離」就成了法性。因此,總之,由於是「取」,蘊是去拿取的,並非其自性,就必定要捨棄,這是法性。
這麼說來,若與「愛支」結合而說,之前提過由於「愛」滋潤而投生,由於與蘊體分離時心想著「我糟了」,對於投生處心想著「我要去那裡」,透過這樣的貪欲而投生。這個過程之前已經講過,此處就不再重述。而業之所以會盡,是因為業也是去拿的,是由於以某個貪欲為動機而成辦的,業也成為「取」。業也不是心的自性,是由於某個貪欲而去取、去作了某種行為,所以它也就必須捨、必須窮盡,這也是法性。
所以,這苦的蘊體,是我們自己去拿取的。不是別人給的、不是天神給的,也不是無因無緣而生、也不是本來如此,是自己去拿取的。說實在的,我們都要樂、不要苦,但為什麼我們要去拿(這苦蘊)呢?因為這貪欲是錯亂的、是顛倒的貪欲,由於這顛倒的貪欲才會去拿取它。若是這樣,當我們遇到困難時,難道不該跟自己說「活該」嗎?因為是自己要拿的。若是別人強迫給的,那還有得講;是自己去拿取的,不是活該嗎?
講到這裡,我們把「為何非死不可」這個問題,從之前的「因為業」,而後帶到了「因為『取』」的緣故上。如果沒有辦法切斷「取」的續流,也就沒有辦法切斷「死」的續流。
※ 摘要:
- 以油燈譬喻解釋必死的道理:【喻】點燃油燈本身就是燈滅的因,油會用盡是必然,非外緣所致。【義】投生本身就是死亡的因,業如同油,必定會用盡。
- 輪迴所攝的業是有限的:①業不是整體而是分開的個別行為②業有大小之別,故必定有限③業依煩惱而造,源於我執,我執是剎那生滅、忽爾忽爾的錯亂識。
- 凡取,必捨:①身與心兩者自性不同,依於緣而暫時會遇,則「必須分離」就成了法性。②蘊是被取得的,非自性。既然是取得的,必定要捨棄。③業也是一種「取」,業由貪欲驅動而造,因此業也必須窮盡。
- 投生過程的貪欲作用:①由「愛」滋潤而投生②對蘊體分離時感到害怕③對投生處產生欲求④這些貪欲導致投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