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課-從依而安立緣起談慈愛(上)

一、「內心顯現的我」與「事實上的我」
 

之前跟大家講過,看看自己日夜都在為誰努力?都在為我而努力。我們總是想「如果這樣我會遇到困難」、「這是我需要的」,所做的一切都是為我而做。尤其,為何我們會決定要捨棄對方?因為「他是他、我是我」、「他不是我」,似乎我們總是以「是我」與「不是我」做為是否捨棄的標準。同樣地,他的蘊體、他的財富受用,我們會想「那是他的」,會覺得既然是他的,所以我不必很在意,丟了就算了,不管發生什麼都無所謂;但如果想著「這是我的」,心裡就會很在意,我們有做這樣的區分。根據我內心的顯現方式,(老師指著自己的身體)這個身體很重要,(老師指著在場同學的身體)那些身體不重要。那麼,這個被我們看得非常重要的「我」,雖然我們心裡會有這樣的顯現,但若要在對境上指出來,又會有什麼發現呢?我們就來研究一下吧。

如果去指,這裡有身體、還有心,除了這兩者之外就沒有別的了;分析得再仔細一點,可以說這裡只有六界,此外就沒有其他的指陳處。由此可知,這和內心的顯現方式是有差別的,舉個例子來說,在說「他對我壞」時內心的顯現方式,與在說「他對這個身體壞」、「他對這個心壞」時內心的顯現方式是有差別的。如果把身體和心兩個整合在一起,當我們講「他對這個蘊體這樣做」和「他對我這樣做」時,在內心的顯現方式上是有差別的。那麼,在去指的時候,說「這是蘊體」時的指陳處,與說「這是我」時的指陳處,是不是也有差別呢?佛教徒認為沒有,這兩者的指陳處並沒有不一樣的質。同樣地,講「我的身體」、「我的心」時,我似乎是身體和心的擁有者,我們內心會有這樣的顯現,但在身體和心之外,並沒有另外一個質可以被指成是我。要怎麼確定沒有?必須透過理由去思惟。

有個人很生氣地指著我的鼻子,那個時候我會說「他指著我」。在這樣講的時候,由於內心有這樣想,所以對他生起瞋心。但是,如果去看看那個被指的我到底是什麼,會發現腳沒有被指,手沒有被指,心沒有被指,頭部以下也都沒有被指,也沒有指著頭的內部,就只有指著鼻子這個部位而已。而且,也不是指著整個鼻子,只有鼻尖這個部位的表皮,他在指的其實只有這一小部份而已,不管他是用手去指,還是用筆去指,被指的地方就只有這樣而已,除此之外確定就沒有別的了。就真的去看看,這是現前可以看見的事情。若從某一種角度來說,這難道不是你親眼看見的事嗎?除了這一小塊皮之外,就沒有其他被指的了。

就像這樣,當我們說「他看我」時,他看的其實只有身體,而且不是身體的背面,也不是身體的裡面,只有身體正面的表面而已。若以現在的情況來說,只看到臉部而已,而且只是臉的外皮,眼睛能看的也就只有這樣,沒有別的了。

再舉個例子。有人罵我「你跟狗一樣」,除非他罵得非常大聲,震耳欲聾,這樣也許還能說他傷害到我的身體耳朵這個部位;但如果他發出的聲音不大,只是很小聲地說「你跟狗一樣」,這根本不會傷害到你的身體,從頭頂到腳底,完全不會因為這樣而受到傷害。那麼,他這樣說,我們到底哪裡受傷了?他這樣說,雖然我們耳朵有聽到,但耳朵不會因此受傷,唯一受影響的,就是我們的心,心因此感到混亂。然而,心識有很多種,就像之前提過的,其他的心識並沒有受傷,只是因此產生了意不樂的受,就只是這樣而已,真正被傷害的就只有心識中的這樣一個小支分,此外,還有其他被傷害的地方嗎?

雖然我們有各種「我被利益了」、「我被傷害了」等的感覺,但如果要去指出來,到底哪個地方被利益?哪個地方被傷害?能指的就只有蘊體,此外沒有其他的指陳處,說「對我做了什麼」時,能指的被做了什麼的地方就只有蘊體而已。同樣地,說「我做了什麼」時也是如此,例如我說「我碰了這裡」、「我抓了這個」時,若要去指,心識並沒有去碰,頭也沒有,腳也沒有,只有手掌的這面皮去碰,但在感受上,我覺得是我去碰了。所有的「我做」都是如此,若要去指,能指的就只有蘊體,沒有別的了。

能指的就只有蘊體,然而,若要指出什麼是蘊體,除了身與心,就沒有其他什麼能被指為蘊體;而身體,能指的就只有頭、手、腳等很具體的部位與器官,例如肺、腎、肝等;若要再指這些部位和器官,例如要你指出到底什麼是肺,分解到最後,能指的就只有微塵,此外就沒有其他可指陳之處。再以心識來說,它也不是某個具體之物,其中也有很多的分類,例如貪心、瞋心、慈愛心等各種不同的心識。

 

二、運用依而安立緣起,看見「我與他一樣」


之前說過,我旁邊的那個人與我之間,誰比較重要?我會說我重要,那個人不重要。但如果去指,所謂的我分解到最後,就是微塵與諸多種類不同的心識;所謂的他分解到最後,也是微塵與諸多種類不同的心識。如果這些微塵與心識是不一樣的,那還有話說;但其實所謂身體的最小單位微塵,應該可以說是基因吧,根本沒有差異。如果他的基因特別差,還有理由說他很不重要,我很重要;他心上的苦受與我心上的苦受,或是他心上的貪心與我心上的貪心,一個發揮好的作用,一個發揮不好的作用,那還有話說,但其實並非如此。那裡的微塵與這裡的微塵一模一樣,並沒有不同,也沒有好壞的差別;那裡的貪心與這裡的貪心也是一樣,那裡的慈愛與這裡的慈愛也是一樣。就像這樣,仔細分析就會發現,在這裡的物與那裡的物,根本沒有任何好壞差別。這樣說來,只是分別妄念去區分所謂的我與他,如果用手去指,會知道在這裡的物與那裡的物一模一樣,從基本面上來說,它們的重要性一模一樣。

經論裡說了很多「在蘊體之外沒有我」的理路,透過這些理路獲得定解之後,再像剛才那樣做推論,你心裡會更加認為這兩個蘊體是平等的。運用這樣的理路,所謂「我的身體」、「我的心」,在這些話中所謂的那個我,就好像是一個擁有者,但這只是心裡的想法而已,事實上並沒有另外存在著一個所謂的擁有者,擁有身心的這種我並不存在,這種擁有者不存在,你必須先設法對這個道理獲得定解。產生定解後,再看以下這個例子。

現在我手上有兩張一百元的盧布,它們是一樣的,好壞、新舊、價值都是一樣的。如果其中一張是美鈔,要說它比較有價值,這還比較有道理。但事實上並不是,而且這兩張盧布都是新鈔,它們是一模一樣的。現在我問你:「這兩張盧布,哪一張比較重要?」你會怎麼回答我?從基本面來看,這兩張鈔票是一模一樣的,但對我來說,其中一張不是我的,是他的,如果那張盧布被撕破或被別人拿走,我都會覺得無所謂,也不會多管閒事;但如果這一張盧布有人把它撕破,我會生氣。它們明明是一樣的,為什麼我的反應會不一樣?我的心把它們製造成不同的兩張盧布,它們被我的心區分為一張是我的,另外一張不是我的。從基本面上來說,它們一模一樣;但對我而言,這兩張盧布不同,這種不同,是我的心製造的。因為對我而言它們是不同的,如果我的這一張盧布被撕破,它恐怕就會不能用,為了保有它的價值性,所以我會仔細用膠帶把破掉的地方黏好;但是另外一張盧布,不管它再破,我都覺得沒關係。

同樣的道理,這個蘊體和那個蘊體,從基本面上來說是一模一樣的,但我的態度就是不一樣。那個蘊體如果出了問題,我知道它會不堪使用,可是我依然不在意;這個蘊體如果變得不堪使用,那可不行!我會想辦法把它修復,看是該吃藥還是該吃營養品,我都會非常用心照顧它。我的態度不同,是因為我的心做了區分,「這是我的」、「那是他的」這種差異是分別妄念造成的,是我執造成的結果。從事實的角度去看,兩個蘊體其實一模一樣,無論從基本面去看,或者從理由去看,都會得到相同的結論。既然兩個蘊體是一樣的,若要為這個蘊體加衣服,也應該為那個蘊體加衣服;如果覺得那個蘊體不用管,這個蘊體也應該不用管。從理由的角度看,既然這兩個蘊體一模一樣,就應該獲得一模一樣的對待才對。

※ 摘要:
  • 似乎我們總是以「是我」與「不是我」做為是否捨棄的標準。那麼,這個被我們看得非常重要的「我」,若要在對境上指出來,又會有什麼發現呢?
  • 雖然我們有各種「我被利益了」、「我被傷害了」等的感覺,但如果要去指出來,到底哪個地方被利益?哪個地方被傷害?能指的就只有蘊體,此外沒有其他的指陳處。
  • 經論裡說了很多「在蘊體之外沒有我」的理路,透過這些理路獲得定解之後,再像剛才那樣做推論,你心裡會更加認為這兩個蘊體是平等的。